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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

Time:2017/4/11  浏览次数:6800次  分享到: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7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农药的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同时明确了

供销社的工作任务。

      一是在农药登记方面。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除了由供销合作总社等

部门推荐的农药管理专家和农药技术专家外,还增加了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同时,原《条例》中农药登记要经过田间试

验阶段、临时登记阶段和正式登记阶段等3个阶段,其中农药正式登记的申请资料分别经国务院农业、化学工业、卫

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

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作出评价。而新《条例》中,取消了临时登记,明确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

登记,经登记试验、登记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核发农药登记证并公告。

     二是在农药经营方面。原《条例》规定,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

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等可以经营农药。新《条例》则取

消了农药经营主体仅限于供销社、农技推广站等主体的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三是农药使用方面。新《条例》赋予了供销社新的任务,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

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专业人员为农药使用者提供技术服务。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

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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