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77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农药的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工作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同时明确了
供销社的工作任务。
一是在农药登记方面。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除了由供销合作总社等
部门推荐的农药管理专家和农药技术专家外,还增加了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同时,原《条例》中农药登记要经过田间试
验阶段、临时登记阶段和正式登记阶段等3个阶段,其中农药正式登记的申请资料分别经国务院农业、化学工业、卫
生、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对农药的产品化学、毒理学、药
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作出评价。而新《条例》中,取消了临时登记,明确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
登记,经登记试验、登记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核发农药登记证并公告。
二是在农药经营方面。原《条例》规定,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
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等可以经营农药。新《条例》则取
消了农药经营主体仅限于供销社、农技推广站等主体的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三是农药使用方面。新《条例》赋予了供销社新的任务,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
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专业人员为农药使用者提供技术服务。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
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