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托管是指部分不愿耕种或无能力耕种者把土地托给供销社等合作组织和种植大户,并由其代为耕种管理的做法
。与土地流转的区别在于资金流动方向上的不同、成本与风险不一样、土地权益转移程度不同。
土地托管的特点
1、土地托管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化服务
它具有在农业生产各个环节上统一经营的服务功能,既可以为独立经营的农产服务,也可以为生产型的合作经济组
织、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服务,是一种以社会化服务为主导,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新的统分结合的经营方式。
2、土地托管的适用性比较灵活
农户可以托管某一环节,也可以全部托管。托管组织既可以以全托的形式受让农产的土地,进行规模化、集约化、
标准化经营,也可以以社会化服务带动各种经营主体进行大规模的现代农业生产。
3、土地托管的组织形式较为灵活
它完全实行合作组织“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所补充的是原有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统一经营”的缺位
因素。
4、土地托管组织成立的门槛较低
其组织者可以是普通农民,也可以是一个村集体的合作经济组织,还可以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土地托管的优势
1、不改变土地经营权,所有权。入社自由,退社自由。
2、通过托管把一家一户分散的土地集中到了合作社,实现了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规模化可以得到政府的补贴,利益按照
入社土地分配。
3、为社员采购农资,按照最低的价格优先供应。全程托管,植保收费低于人工50%以上,机械化耕种低于市场价10%以
上。
4、成员以农民为主体,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5、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最大利益。
土地托管形式
总体上可分为全程托管和半托管两种形式。
全程托管,托管方收取一定托管费用后,为农户提供覆盖粮食生产的耕、种、收、管、售等“一条龙”式全程服务。
半托管,半托管又可分为劳务托管和菜单托管。劳务托管,农户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全部劳务项目委托给托管方承担,
农户负责种子、化肥、农药、水电等全部农资投入。菜单托管,农户将农业生产过程中某个时段的劳务项目委托给托管
方,托管方按劳务项目获得报酬。
土地托管相关政策
中央文件中对于“所有权”、“承包权”及“经营权”的三权分置,为土地托管等许多规模化生产模式的产生奠定
了良好的基础。来看下近几年土地托管的相关政策: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土地“托管式”服务
土地托管,是最早在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61号文件中提出并推广的。2014年1月19日,中共
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文件确定,2014年及今后一个时期,
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意见》第三部分第18条指出: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
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意见》第四部分第23条指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稳定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健全经费保障、绩效考核激励机
制。采取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大力发展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推行合作式、
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扩大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范围。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
2015年 2月1日,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正
式发布,重点关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
《意见》第二部分第11条指出: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抓好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试点,重点支持为农户
提供代耕代收、统防统治、烘干储藏等服务。
《意见》第四部分第21条指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民家庭经营主体
地位,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
程度。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土地托管”
2016年1月27日,《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发布。
《意见》第一部分第5条指出:发挥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引领作用。坚持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支持新型农
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充分发挥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在农业机械和科技成果应
用、绿色发展、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引领功能。支持多种类型的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开展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专
业化规模化服务。
《意见》第五部分第26条指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
“三权分置”办法。
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继续关注“土地托管”
2017年2月5日,《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发布。
《意见》第一部分第6条指出: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经营权流转、股
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意见》第六部分第30条指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
三权分置”办法。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鼓励地方开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等改革,增
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